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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萍律师
宋雪萍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房屋买卖中定金及违约赔偿

房地产2010-06-02|人阅读

近日接到一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案情如下:卖方将其房屋(二手房)卖与买方,并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15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时,买方支付卖方20万元定金,并约定余额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乙方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房价飙涨,该房屋现市场价已涨到260万元。卖方即向买方表示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买方认为如果这么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即使拿了赔偿的定金也无法买到同样地段同档次和品质的房子。

上述案件中,作为卖方选择双倍支付定金来解除合同,如果这种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那么这等于在鼓励合同的买卖双方违约。假设,如果房价跌了,那么现在买方就可以以放弃20万元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了。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还鼓励订立合同的双方不诚信的行为。发生上述案件,作为守约方,不仅可以提出依据定金罚则索赔,同时在定金之外还可以提出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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