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学伟律师
张学伟律师
江苏-徐州
主办律师

阅读《侵权责任法》笔记二:网络用户的损失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2010-02-05|人阅读

一、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的义务冲突

根据该法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被侵权人的权利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否则可能会产生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后果。本款对及时消除因网络用户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利影响,减少损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使用本款隐含着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对于本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由谁认定?排除十分明显的侵权行为外,对一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侵权行为”,作为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如何操作?其次,即使无需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而按照本款规定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但如果因此造成了于网络服务者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网络用户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从本款规定内在的含义来看,网络服务者应不必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会使其陷入因义务冲突带来的两难境地。

二、个人观点

1.针对上述义务冲突,从该法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逻辑推理可推出,网络服务者应因实施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应由通知不当的所谓的“被侵权人”承担。网络用户只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追究网络服务者的违约责任(因网络服务者的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否定性评价)。

2.或者是先由网络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由其向“被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此种做法又和侵权责任法的本款规定有矛盾。此外,是否可以考虑对“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制,以尽可能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给网络用户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害。 建议能通过司法解释将此问题予以明确,以促进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江苏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3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
#损害赔偿
人看过
江苏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原告马某勤等诉被告张某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马**等诉被告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当事人情况:原告:马**,女,汉族。原告:张*,女,汉族。原告:张**,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马**,
#损害赔偿
人看过
原告马某勤等诉被告张某利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上诉人陈德兵与被上诉人郑熙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陈德兵与被上诉人郑熙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9)徐民一终字第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兵。委托代理人张黄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上诉人陈德兵与被上诉人郑熙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张学伟律师【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损害赔偿
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浅析学生伤害案件归责原则的变化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浅析学生伤害案件归责原则的变化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张学伟律师【内容摘要】2010年7月1日已经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在学生人身伤害案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浅析学生伤害案件归责原则的变化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张学伟律师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产品质量法》第条、《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均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
#损害赔偿
人看过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还能否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