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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倩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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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婚姻家庭2014-04-16|人阅读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私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男方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向有关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只是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时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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