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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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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关心的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18-06-26|人阅读
一、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五、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父母出全资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2)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九、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十、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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