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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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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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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拿哪些财产出资?

公司设立2016-07-11|人阅读

当你决定投资一间公司或与其他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时,你可以拿哪些财产出资,哪些财产又不可以作为出资呢?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六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二、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哪些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呢?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4)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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