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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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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2011-07-21|人阅读

案情摘要:2007710,李女士在查了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后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答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约定李女士以135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慧忠里的一套住房,并约定由200811前该开发商负责办理建设委员会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于登记备案后生效。答订合同当日李女士交付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开发商开具了相应的发票。第二日李女士又应开发商要求交付购房款90万元,开发商也开具了发票。但是直到200831开发商并未依约办理完毕登记备案手续。由于房价上涨的因素开发商于200836以双方合同没有经过备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李女士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是否有效?

马广宇律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法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法律对于房屋的买卖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与一般的动产有所区别。商品房买卖出售的不但是商品房,对于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利,如排除其他因素,对于李女士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解释第6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产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李女士已经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主要义务开发商又接受了,符合该解释中规定的除外条件,该预售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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