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田建初律师
田建初律师
湖南-常德
主办律师

变形的圆圈

行政诉讼2011-07-25|人阅读

变形的圆圈

—— 记一起行政案件代理始末

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田建初

圆圈,难画的一个简单符号。意大利著名画家达·芬奇为了画好一个象鸡蛋一样的圆圈,几乎耗费了他毕生的经历。画圆,就是一个从起点到起点的过程,从达·芬奇的例子不难看出,这个过程是艰苦的。画完之后,汉语读作“零”,现代汉语中有一种解释为“没有”。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优良制度集合的最直接的体现,具有时刻彰扬令人赏心悦目的特征,“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最有力的说明。如果将一个行政行为的实施当成一个起点,经过一番折腾,又回到起点的时候,这个“圆圈”将作何种解释?毫无疑问,不能简单地解释为“没有”,更不能简单地读作“零”。

一、民事侵权,纯粹的私权争议,简单。

20071213,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妇走进我的办公室,确定了我的律师身份后,很激动地说明了她要委托律师打官司的来意。

老妇名叫W19997月与其前夫M1离婚,离婚时法院将坐落在县城中心区的一栋三间一偏平房判决由其所有,相应宅基地判决由其使用,但后来因经济上的原因,W既没有对房屋进行维修,也没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20075月,W在外居住了一年余后回来,眼前的情景把她吓了一跳:房屋没了,到处是撒落的木头、砖头与瓦砾,原来的宅基地上,分明是推土机碾过的痕迹。W愤怒了!“是谁拆了我的房子,是谁?!是谁?!!”几经打听,终于找到了拆房子的人。M1,县国土资源局干部,W的前夫,房屋是M120063月拆除的。以后的几个月时间,W几次找到M1,她要问个究竟,她要M1说清楚,她要M1赔她房屋。但每次都无功而返。

听完W的讲述,我有了一个结论性的概念: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民事侵权案件,一起平平常常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该案的办案工作,从此开始。

二、民事诉讼,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祸起萧墙。

诉讼,本来是有风险的,但就本案而言,因M1的行为符合侵权的全部法定要件,W胜诉是不成问题的。按照一般的办案规程,对该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后,2008218日,我以W委托代理律师身份,向法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庭也依法受理,一切都顺理成章,让我几乎看不到危机。

几天后,我收到了W转来的M1的答辩状,辩称:19997月的离婚判决书有问题、W要求执行法庭判决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W不享有法定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等等。看完答辩状,再看我所收集的证据,特别是19997月的那份离婚判决书,我不以为然。M1无理的辩词,大可不必将其放在心上。

法庭给M1确定的举证期满后,仍然看不到M1的任何证据。

2008423,法庭开庭。M1当庭举证,向法庭提交了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中清晰地记载:土地使用人:M1M2,红线也清晰地将W的房屋土地圈入其中,发证日期为20066月。虽然已过举证期,但对如此重要的书证,我再也不敢掉以轻心。沉着,再沉着。我警告自己。

法庭上的突然变故,让我感到:案件并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我正在办理的是一桩很复杂的案子。

我不得不申请休庭,不得不对这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伪予以核实,不得不对证载内容予以调查。

查实:《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由县政府颁发,是一份有效的国有土地行政许可文件;M2M1与其前妻的儿子,M2也是县国土资源局干部;W的房屋土地确在其红线内。

本来自认为一件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此时,我已是一头雾水。民事诉讼中是不能对行政行为作出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成为民事侵权案件决定性障碍,咋办?民事诉讼,只能终止。我选择了撤诉。

三、维权之路,山重水复,敢问路在何方?

拿着撤诉裁定书,从法庭出来,我已再没有开庭前的光芒。“寻寻觅觅,凄凄惨惨戚戚”。回到办公室,又鼓勇气,重新审视WM1的证据。我认定:19997月的离婚判决书在先,登记M1M2名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后,且其间没有经过任何变更登记程序,县国土资源局登记与县政府颁证出了问题,《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撤销。

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错误,上书县国土资源局与县政府,希望父母官们能纠正错误,避免不必要的劳民伤财。然而,我,还有W,太天真了。根本就不知道这份《国有土地使用证》背后,山有多高?水有多深?

20081017请求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纠错未果时,我与W踏上了去市政府的路,提起行政复议。

几天后,W转来县政府的复议答辩书,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颁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W的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确定的六十日规定,属超过法定时效。

20081212,市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规定,确认县政府未履行“告知”义务,W未超过法定时效,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充分为由,决定:撤销县政府为M1M2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W总算松了一口气,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

20081230M1M2以市政府为被告,以W为第三人,以W主体不符;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时效;拆房屋、平整土地支付了费用等理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525,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W认为《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可以通过其他途经解决,之后,以W复议时间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市政府依据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有告知不受六十日限制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

W的维权之路,又回到了起点。M1M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仍在生效,W一脸茫然,我茫然,努力检讨自己,难道真的是我对法条的理解错误?难道真的是市政府对行政法规的理解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说的“其他途经”,究竟是什么“途经”?行政途经,不通。司法途经,还是不通。

我苦苦地寻找着“其他途经”的谜底。

不管怎么说,官司打到这个份上,已经没有了退路。上诉。我不加思索地向W建议。

200968,我仍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以W名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继续寻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他途经”的谜底。“书山有路勤为径”,既然有人给了谜面,我坚信,一定有谜底。夜深人静,案头放满了关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土地管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各种书籍。上网,进入了几乎所有能搜索到的法律网站。不管有没有收获,就当提升自己。

终于,功夫不负苦心人。我大胆地决定:撤回上诉。我要绕开M1M2和县政府所提出的“时效”争议。

四、法槌铿锵,柳暗花明,敲出一片蔚蓝。

经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之后,我更加坚定了我的认定:县国土资源局登记与县政府颁证行为是错误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撤销。M1、县政府、市中级法院不都是说W的行政复议超过了六十日吗?我们的被动不都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吗?好,我不争。我另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其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了绕开M1M2和县政府所计较的六十日复议期限规定,捏住M1缠讼的嘴,我选择“二年”和“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2009911W以县政府为被告,以M1M2为第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县政府、M1M2依旧以W超过了期限规定为理由,象救命稻草一样紧抓不放,可这一次,县政府、还有M1M2好像不怎么走运。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M1未向被告(县政府)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未提供土地坐落及申请颁证面积,被告未经第三人申请而为其颁证,显属程序违法。第三人向被告报送土地登记资料时,隐匿了19997月离婚判决对分割财产的事实,被告的颁证行为客观上事实不清。W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0091020,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敲响法槌,开庭宣判:撤销县政府为M1M2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让我轻松了许多,W有了久违的笑容。

然而,W的笑容并没有在她的脸上停留多久,几天后,W又一次收到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M1M2的上诉状。官司还得继续。我不得不再次准备二审的诉讼文书,努力从反面寻找一审判决的缺陷,确认其正确后,再用心书写答辩状,制作代理词。

终于,20104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敲响终审的法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是一声清脆的法槌声,那么铿锵,那么有力。这一次,W没有笑,而是哭了起来。哭吧,哭吧,不是罪。我走出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舒展筋骨,看到,阳春时节的天空,一片蔚蓝。

从省城回来,已是黄昏。经过两年半的折腾,W好像老了许多,头上本来就不多的黑发,现在仿佛更少了。两年半,划了一个圈,一个本来不应该划的怪圈,一个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制造的怪圈。怪圈是如何下的笔?M1M2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如何出台的?我不得而知。但我隐隐感觉,这背后应当有着许多不可告人的阴暗的故事。为了这个圈,W老了,我理智了很多。为了这个圈,有限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没有人统计耗费了多少,但肯定不少。谁之过?谁为这个怪圈买单?如何解读这个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起头,由W、还有我、还有好多人花了两年半时间苦心画完的圆圈,还真是一个问题?

W的官司并没有完,还有民事侵权案件撂在那里。

思绪中,汽车已开到县城,我打开车窗,已是灯光闪烁、满天星斗。明朝,准是个晴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