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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妃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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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刑法新规定

刑事辩护2011-05-19|人阅读

缓刑适用的刑法新规定

     

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于201151正式实施,其中对缓刑的适用作出了重大修改,包括将缓刑适用具体化、增加缓刑适用的硬性规定、缓刑适用的限制,等等。具体表现如下:

 一、原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原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犯罪情节一般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级,原规定并没有确定应当是何种情节下,可以适用缓刑。修正案明确规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2、修正案八》增加了应当适用缓刑的人群,这样表现出法律对特殊人群的保护。特别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增长态势,法律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未成年应当适用缓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及家庭的稳定。

  3、“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限制犯罪分子的一定活动,既能保障社区的安全,也能起到矫正犯罪分子行为的作用。

二、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此次修订增加了适用缓刑的例外情形,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目前,我国诸多犯罪越来越集团化,首要分子对其犯罪集团属下成员的管理不断规范,一般来讲,集团成员的犯罪行动是在首要分子的指导或者授意下进行。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对其不适用缓刑符合立法原意。

三、刑法原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考察。该规定缺乏操作性,一方面公安机关工作量较大,无暇顾及经常监督犯罪分子的行为;另一方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生活某一社区当中,不是在某派出所或公安局内部生活,公安机关无法确切了解其日常活动情况,考察也就缺乏事实依据。修正案八》取消了由公安机关考察的规定,仅规定实行社区矫正,实际上确立了由社区居民监督的规则。

200011月我国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阐述了社区的定义,即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 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这次,刑法修正案首次引入社区的概念,一方面,说明社区共同体对矫正犯罪分子行为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者从法律上赋予社区群众参与监督缓刑犯罪分子的权利。实行社区矫正,更贴切实际,因为缓刑犯罪分子就是生活在社区当中,社区居名更加清楚其日常行为,一旦缓刑犯罪分子有异常活动,通常会被发现。

四、本次修正案增加了缓刑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

原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修正案将原规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范围明显扩大。修正案增加了不能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情况,确定其本人的禁止令内容,更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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