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房地产相关法律中,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那么,相邻侵权该如何认定呢?对档光侵权的认定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根据楼间距来确,一种为大寒日日照时间来确定。
1、相邻采光、通风构成侵权的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档光侵权的认定标准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根据楼间距来确,一种为大寒日日照时间来确定。笔者认为,相邻建筑物是否构成档光、通风侵权,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如果要求法官必须实地测量或者等到大寒日时实地勘察日照时间来确定是否构成相邻通风、档光侵权,显然不合常理,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必须由人民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除少部分违章建筑以正常人的判断能力,直观即可确定明显构成侵权外,一般应以专业机构提供的科学鉴定结论,作为确定是否侵权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另外,根据“权利在先保护原则”,后建成的建筑物应无权主张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档光,因其在建筑时应预见可造成档光的后果,也就是“自愿冒险”。
2、厢楼是否存在通风、档光问题
关于厢楼是否存在档光问题,有一种认为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因为厢楼本身日照与正楼存在差距,建设部关于建筑设计规范并未规定厢楼规范,(据了解,在很多地方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挡光问题不予鉴定)所以,厢楼不存在档光问题。不动产相邻关系,并没有界定必须是南北相邻,东西相邻(厢楼)也存在通风、档光以及视觉感受问题,只要建筑物对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造成影响,超过了相邻建筑所有人的容忍程度,均应认为构成侵权,如果有关部门对厢楼的通风档光问题不予鉴定,可以通过鉴定侵权建筑的存在造成相邻建筑价值的减损,间接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3、合法建筑(有规划许可的建筑)档光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建筑档光不构成侵权,即使侵害了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应由侵权建筑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合法建筑造成侵权,说明规划单位存在违法规划的问题,应由原告向规划部门主张行政诉讼。合法建筑档光亦应构成民事侵权。有规划许可的建筑只是能证明其建筑本身是合法建筑,但不能据此证明该建筑不对原告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是否档光,应当依据鉴定部门鉴定结论为依据。诉请及诉因的选择,是当事人的权利,根据诉因可选择性原则,原告选择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以相邻通风采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原告以规划部门作为被告,以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则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