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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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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养殖和禁养区划定最新政策的律师解读

其它2019-10-22|人阅读

笔者:尹利兵律师

近期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当前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猪肉价格上涨成了街谈巷议的话题,为稳定肉价,各方纷纷拿出举措。2019年8月底,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下称《规范通知》)。2019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也发出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用地通知》)。关于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针对生猪养殖与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的最新政策,尹律师认为有几个重点值得赞赏:

一、生猪养殖占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通知》明确,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也明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可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猪养殖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

《用地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简化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手续。

《用地通知》还要求: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同时,该通知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四、明确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

《规范通知》规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一并排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等问题。

五、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

《规范通知》要求,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各地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任务时,要立足实际,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依法监管,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一刀切”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简单粗暴行为和敷衍应对做法。禁养区养殖,对周边的居民以及环境影响都比较的大,所以说该拆的还是得拆,该迁的还是要迁,但是在可禁的同时,必须要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必须要按法定程序来禁。

综上来看,尹律师认为,这几年养殖行业刮起了“环保风暴”,不少养殖场都被拆迁关闭,很多人担心以后是不是不让养殖了?其实这担心是多余的,国家出于对环境保护,是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养殖场进行关停、搬迁和整改禁养,并不是所有的养殖。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是当前的硬任务。因此,最新政策已经释放出再次鼓励生猪养殖的强烈信号,对即将养猪或者曾养猪被关停的养殖者而言都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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