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很多村民所建的房屋都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因此村委会常常以违建之名来强拆村民的房屋,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呢?下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尹利兵就要来与大家分享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从上述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村民所建房屋位于规划区而不符合规划并且需要拆除的,应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后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因此对违建的认定以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职权,是归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根本无此职权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鉴于村委会与村民接触最为密切而频繁,在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出现村委会直接征收土地并强拆村民房屋的行为,拆迁律师尹利兵建议您,当遇到村委会违法强制拆除您房屋致使您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时,一定要积极联系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