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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拆了我的房子? ”—强拆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2020-09-18|人阅读

笔者:尹利兵律师

在拆迁维权律师长期实务中找对适格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和关键的问题,如果告错了主体,前期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将徒劳无益,因为法院会直接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并不会给予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起诉对象的机会。一般情况下,这一问题并不成为问题,但在特殊情形——如决定与实施主体相分离的情况下,告谁却是一门学问。因此,笔者认为对强拆案如何确定被告问题应当予以探讨。

一、关于强拆案件实施主体的几种情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起诉时要具体列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更要有初步的证据能证明具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诉争的行政行为。具体到违法强拆案件中,按照上述标准,在起诉时,不仅要列明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亦要初步举证具体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而非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

在行政强拆案件中,原则上适格的被告应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负责并具体实施征收的市县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2、作出违建认定与拆除决定的城管等执法部门3、房屋征收属地管理的街道、乡镇等行政主体,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与工作分工,均可能实施或参与强拆。因此,在进行起诉时原告所列的被告可能是一个或多个,该被告可能适格也可能不适格。不仅相对人难以确定谁才是适格的被告,法院认定适格被告也是一个难题。

二、如何准确界定强拆案件的被告

关于房屋被强拆后的确认违法之诉,现在较为普遍的做法有两种:一是拆除时房屋权利人在现场,并进行了取证,结合通过有效途径拿到的征地批文(公告)、强拆决定等文件,无论依照现有证据还是推定主体,均可以确定强拆主体。二是强拆行为是在房屋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被征收人既没有收集到现场证据,手头的征收相关材料又少之又少,且政府往往以“清理违建”等为借口进行强拆。此种情形,当事人往往会将多个可能的主体一并起诉,通过法庭调查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不同的思路,确定的被告可能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对强拆行为发生的前期准备是否充分较为关键。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在强拆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适格被告的问题,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确定:

首先,某种程序以自认强拆主体为适格被告。行政主体诉前或诉中作为当事人自认强拆,综合考虑其房屋征收、违建认定拆除上的职责与任务等情况,法院可以认定其为适格被告。当然,此种自认的情形,只能是选择性的初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其次,根据当事人初步掌握的证据认定强拆被告。行政主体未自认,相对人以自身的认知能力,结合强拆照片、调查结论、信访答复等材料,可以选择可能实施强拆的一个或多个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和各方举证情况,可以将起诉时原告选定的被告认定为适格被告,同时应将明显不是或不可能是强拆主体的那些被告予以排除。

最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推定为强拆适格被告。若无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主体,当事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推定负责征收、履行征补职责的市县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具有违建认定与拆除职权职责的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作为案件的适格被告,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拆除行为确非上述职权主体所为。

综上,征收中存在的黑拆、偷拆以及拆后踢皮球推诿责任等现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相对人通过报警、信访、信息公开、申请履责查处等方式要求获得强拆行为主体并不断维权诉讼,不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应有的常态。相对人知晓强拆行为的存在但不知晓行为的主体,只要已尽所列被告可能适格的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均应通过立案审理查明案件的适格被告。法院综合分析在案证据,考虑强拆发生的事实、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与工作分工等情况,可以认定或推定适格的被告。由此可见,强拆案件中如何确定被告是十分专业且复杂的问题,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能准确界定,为了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建议遭遇强拆的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士介入维权,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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