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案当事人系毒品犯罪累犯,辩护人做轻罪辩护,通过会见及仔细阅卷发现所控部分犯罪事实和毒品数量不实,后法庭采纳部分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避免了可能的无期徒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作为刘某的辩护人,本人在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阅卷及全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后,认为起诉书所控罪名成立,但部分事实存在错误。现就全案扼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酌。
一、所控第一笔(2014.12卖给谌某200粒麻古计5000元)并不属实,不能认定。首先,2014年12月谌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了【见2015.3.8谌某第一次讯问笔录】,且谌某当庭确认。其次,法庭调查表明,所谓交易地点——邵东县丽都大酒店在2014年12月份尚未开张营业。对此,刘某供述自相矛盾【2015.3.10第四次讯问笔录说是在“邵东县1+1时尚酒店”】。再次,刘某庭第六次讯问笔录拒绝签字,说明其庭前供述对该笔交易予以否认,且在检察机关讯问时也予以了纠正。最后,虽然刘某、谌某庭前因受到侦查人员的引诱曾有过该笔交易的供述笔录,但是其均当庭纠正了庭前的不实供述。
综上,根据证据采信规则,该笔所谓200粒麻古计5000元的毒品交易依法不能认定。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某一次卖过400粒麻古(价款8000元)给李某。首先,虽然刘某庭前供述笔录中有该笔毒品交易的记录,但是刘某在后来的庭前供述笔录中纠正了该次毒品交易的数量和价款【2015.4.16第六次讯问笔录 拒绝签字;2015.8.18讯问笔录中纠正为麻古120粒,价款3000元,是以抵债的形式支付的】。
其次,刘某当庭供述否定了所谓400粒计8000元的说法,实为120粒计3000元。再次,李某就该笔毒品交易的供述相互矛盾【2015.3.9第一次讯问笔录,约170粒,7000元】,而且其后在2015.3.12第四次讯问笔录拒绝签认,意味着否定了此前关于该笔麻古交易的供述。最后,李某没有出庭质证。
综上,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所控该笔400粒8000元的麻古交易无法认定。根据有利被告原则,该笔交易毒品数量只能认定为120粒麻古。
三、所控刘某从“连大”处所购买247.46克麻古及随身携带1.87克海洛因,因尚未贩卖即被警方现场查获,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实属于犯罪未遂。
四、刘某归案后,悔罪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所述,刘某贩卖毒品罪名成立,但是涉案毒品数量不大【贩卖(既遂)毒品240+120粒麻古、6克冰毒,毒品不到50克,被查获尚未贩卖出去(未遂)的毒品数量不到250克】;刘某虽然其系累犯,但且认罪态度好,坦白犯罪事实。恳请法庭依法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