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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东律师
王爱东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支付立约定金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纠纷2020-07-27|人阅读

定金制度,古已有之,中外皆用,定金罚则也都深入人心,但往往人们不太注意定金类型。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定金包括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几种类型,其中立约定金最为常见。

一、什么是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一般情况下,支付定金一方为保证能够与收受定金一方订立正式的合同,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则将会失去定金。而另一方一旦收受定金,那么收受一方将不能再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否则将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并没有对定金类型进行分类,统称定金是对债的担保,因为债即包括金钱之债,也包括履行行为之债,笔者认为,立约定金即是对履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之债提供的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对立约定金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担保对像即为签订合同的行为。

二、定金合同的订立

立约定金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仅是保证主合同的订立,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生效无关,《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根据该条规定,定金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是以定金的给付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在订立定金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采取书面形式,尤其是在支付定金时,一定要让收取定金一方出具收条,并且在收条中注明是以什么为目的收取的定金。

三、订立定金合同的注意事项

定金合同不一定必须要签订非常正式合同文本,收据、收条等均可以被视为书面定金合同,不影响定金合同效力,但收条的内容必须要有“定金”字样,以免发生歧义。

房屋买卖合同是与人们联系最密切的合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或者房屋中介往往会让购房人缴纳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等,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这类金钱一般不会认定为定金,但是,如果根据合同其他条款能够证明具有定金性质的,人民法院往往也会认定为定金。因此,笔者建议无论是打算订立何种合同,定金合同或者收条收据等一定要明确“定金”字样,以免发生争议时产生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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