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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东律师
王爱东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2020-07-30|人阅读

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对遗嘱的种类和效力优先顺序有了较大的变动。

一、遗嘱种类的变化

现行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种类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民法典颁布后增加了两种遗嘱种类,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6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此条规定,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必须为两人,遗嘱的形式必须为每页遗嘱都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民法典》第1137条新增规定了录像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需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值得注意的是,随时科学技术的不断普及,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有被篡改的可能,为防止被篡改的遗嘱归于无效,立遗嘱人和见证人最好在打印遗嘱中按指纹,录音录像遗嘱属于视听资料,应当保留录像原始设备,而且建议预留复制件,持有相应遗嘱的人一定要密封保留遗嘱的原件和复制件,以防止误删或被剪辑。

二、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最高

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但该规定在《民法典》中被否定了。现行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只能以新的公证遗嘱取代之前的公证遗嘱。而民法典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方式有二,一是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可以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即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对于变更遗嘱的,可以以重新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变更,也即该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即使是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不必再以公证的方式撤销或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其它类型的遗嘱只要合法,均可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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