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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东律师
王爱东律师
天津-天津
合伙人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基本权利

项目融资2020-07-30|人阅读

1.获得融资款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两大特性,在售后回租形态中,承租人更注重的是融资的特性,承租人以是通过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因此,获得融资款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2.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在传统租赁租赁中,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一般是同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三方签订的,三方交易主体均围绕着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交易目的而为之,因此,承租人以融物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交易,起点即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这由承租人的特定需要而引起的,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出租人向供货商购买设备也是为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3.平静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在以融物为目的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以所融的物进行生产是合同的目的也是承租人的权利,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时,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且不受影响地占有、使用标的物。在以融资为目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形式上是以转让资产所有权进行融资,但实质上更接近于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对债进行担保,出租人的目的也并非是占有资产,或者获得购买资产的所有权,其目的在于规避合同风险,当承租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转让资产的方式获得回款。因此,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平静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4.租赁物出现瑕疵时对出卖人的索赔权

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索赔权,是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对应的。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卖方提出赔偿,包括减少租赁物价金、修理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出租人应当给予配合,否则出租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5.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构成不同于一般的经营租赁,租金涵盖了出租人的成本和利润,因此,租赁期满,承租人所付出的租金几乎已经相当于租赁物的全部价值,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会约定租赁期满由承租人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后即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积极争取期满的租赁物所有权或者在租赁期满后积极主张选择权。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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