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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延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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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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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置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且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离婚2010-07-26|人阅读

根据物权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为购房人在婚前按揭贷款所买,应作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分析: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我国法律共设置了两种情形: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房屋是开发商所建,故另一方不能因原始取得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房屋的继受取得,我国法律规定的较为详细即房屋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购房人以买卖的方式继受取得房屋产权,而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并未具有上述几种法律行为或事件,故也不能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从法律关系分析:

按揭购房存在购房人、出卖人(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方法律关系,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与开发商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与银行之间形成抵押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当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帐户,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且,一旦购房人未及时还贷,银行会追究的只是该人的责任,而与夫妻关系的另一方无关。

从法律规定上讲,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共同使用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登记、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该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后房产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婚前的债权取得的。购房人婚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自然取得了有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的权益,系合同之债,对于房屋交付,自然拥有期待权。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购房人婚前债权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债权演化而来。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是这样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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