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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延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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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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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工程延期付款风险及防范

海事海商2008-11-27|人阅读
修船工程延期付款风险及防范 顾 延 家 在修船业务中,对工作量较大的船舶修理和船舶改装工程,合同的付款条件,一般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船舶离厂前付款和船舶离厂后的延期付款,该延期付款的期限与修船工程的性质有关,带有对所修船舶工程质量担保的性质。修船企业能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回延付修船款,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事企业领导和经营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谈几点防范措施。 注意了解送修人的资信状况 所谓送修人的资信问题,是指其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一般地讲,大的航运公司资信较好,小的航运公司及单船公司,由于经济实力较弱,因经营不当或意外事件(如海事侵权责任等),可能无法履行延付修船款的义务。在实际修船业务中,因送修人的资信不好而不能收回修船款的情况是常见的。因此,在承接修船前就必须从三方面了解送修人的情况:一是送修人的身份,是船东,还是船舶承租人;二是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目前的经营情况;三是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如何。如果送修人的资信不太好,或资信情况不明,则必须在合同的付款条件中,约定交船前船厂应收到适当比例的修船款,以保证能收回修船成本并有一定的赢利。 避免在修船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纠纷 在船舶修理业务中,送修人和乘修人间,经常会出现修船合同纠纷,其中除故意违约因素外,因修船合同内容的不完善或履行合同的不恰当,也是造成合同纠纷的两个重要原因。由于目前各修船厂普遍采用内容较完善的标准合同文本,在此就合同履行过程,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及防范措施提出看法: 1. 追加工程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外又有新的追加工程项目,则应在该项目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确认,确定该项目的价格和必要时顺延的工时,以免将来在修船价格和工期问题上发生争议。 2. 及时向对方提示应负的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因某一方的过错造成所修船舶不能按预期工程进度施工,则另一方可通过提交备忘录的方式,向对方提示,因其过错造成延期交船将来解决纠纷时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 3. 明确修船价格的计算基础 尽管签约前,乘修方已向送修方就所修工程内容提出了报价,并以此为依据,在修船合同中商定了暂定合同价格,以实际完工的项目来确定最后的结算价格,但由于工程内容的增减,而造成价格上的纠纷也是常见的。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算价格的基础,如船舶总公司1995年修船价格本等,价格本中没有列出的项目由双方约定单价,以后根据经签字认可的实际完工项目,对修船价格进行调整,可有效地防止这类纠纷的发生。 4. 完工证件的签字必须有效 完工证件签字的有效性包括两方面:签字人的资格合法,一般由船方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加盖船上印章确认;签字的形式合法,应逐项或逐页签字。如签字人的资格或签字形式不合法(只在工程单封面上签字),作为证据的这种工程单,则不能证实船厂要求船东就所修工程付款主张的真实性,提起诉讼时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 5. 妥善保管好合同和有关证件 必须保管好合同,双方往来信函、报价单和完工证件等文件的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后仅能提供复印件,没有其他材料可以认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以承认的,在诉讼中,不能被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对丢失原件的当事人是非常不利的。 6.对船舶采取留置措施时要谨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因此,当船只完工后和离厂前,如送修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可依法对船只进行留置,以使得送修人履行付款义务或者作出可靠的付款担保。由于船舶的租金较高,采取该项措施可能使送修人蒙受很大损失,因此要谨慎从事,尤其是承修人在履行修船合同中,也有过错时更是如此。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船舶离厂后从付款期限的第二天算起,诉讼时效为两年。如在此期间送修人既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又不作出继续履行义务的书面保证,或乘修人没有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超过了时效期间,船厂则丧失了胜诉权,其债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了形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乘修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张权利的行为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如让送修人提供书面还款计划等,也可直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关于诉讼和申请拍卖船舶问题 如遇到送修人无理拒绝或无力偿还修船款的情况,乘修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必要时可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和拍卖属送修人所拥有的船舶。由于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并支付扣船申请费。申请拍卖船舶还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和预付拍卖船舶费用,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利息要按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已登记的其他债务等顺序偿还。 而且,在按此顺序清偿前,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拨付。所以,提出上述申请的送修人事先应充分考虑,是否通过这样的拍卖程序,还能从拍卖所得价款中,获得对修船款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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