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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佃亮律师
于佃亮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缓刑辩护

其他2011-12-07|人阅读

缓刑,是针对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可以不在监狱执行,犯罪分子按照规定在监外,缓刑期间过后原判决不再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适用缓刑做了条件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犯罪情节较轻,如果是从犯应该是情节较轻,在犯罪中没有预谋积极准备,没有实施犯罪,没有参与赃款,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等都可以认定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这个是最容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很好有不悔罪的,即使不认罪,也可能后悔自己的行为,如果要缓刑或者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是很正常的,也是很应该的。比较好认定,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或者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悔罪即可。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条是很难认定的,刑法专家或法律人经常说的一句话“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说明任何人都可能犯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盗窃罪中怎么认定,偶犯,会不会有再犯的危险。职务侵占中,被告人有没有再犯的危险,本律师辩护的案件中,认为不存在再犯的危险,被害人单位有过错,如果并没有过错很明显就不能得逞。上海著名的伤母案中,本人就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没有再犯的可能性,鉴定证明被告人有部分精神问题,像其母亲所说如果孩子正常怎么可能去伤害母亲呢,希望法院能够轻判我的儿子。是的,在社会上亲生儿子去伤害亲生母亲的确实很少,所以社会危害性小,而只要她的儿子正常了,肯定不会再伤害他母亲,没有再犯的可能性,所以本人曾经认为可能将被告人判的轻一些或者适用缓刑等等。总之,有没有再犯的危害性,将是律师与公检对抗的重点。特别是刑诉法修改之后,对于批捕听从律师的意见,律师认为不应该批捕,就要说明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4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般能够缓刑的,没有大的危害性,社区的影响应该不会大。曾经山东发生的重案,社区反映很差,但是一般的案件,不会发生。社区也不会不同意缓刑,本律师处理的案件中,社区不同意,理由是被告人在外地工作,户籍地不方便,最后法院还是同意缓刑,让工作所在地管理。这项影响不是很大。

至于其他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只要被告人宣告缓刑了,相信一般不会再犯罪,处处很小心。本律师处理的缓刑案情,都在外地工作,很好,没有任何问题。

本律师一个月就辩护了两个缓刑,真是有效果。两个都是职务侵占,事实都比较清晰,两个人在公司工作时间610年,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一个本地人,一个外地人,一个是个人犯罪,一个共同犯罪的第一被告,两个人在看守所均呆了3个多月不到四个月,两个还是犯罪嫌疑人是均申请过去取保候审,都被警官拒绝。结果确是我在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能够判决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很明显现在法院对财产型犯罪已经比较轻,但是还是要说出比较好的理由才行。同样的职务侵占,搞不好可能是要判几年的。本律师还在等待外地一个缓刑的判决,也是职务侵占一审判三年半,真实不一样,本所律师参与二审之后,发回重申了。本律师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刑事辩护就是抓住一个重点,事实怎样,恶性怎样,找准能够辩护到位的点,全力辩护。接下来的几个刑事案件应该也会有很好的结果。全力辩护,认真分析,不留遗憾。曾经做过的个二审案件,要不是一审的辩护律师没搞好,估计被告人不会判决那么重,结果中院根本不理睬辩护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明显的事实错误也不纠正,完全是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很恼火又能怎样。每当看到刚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有问题,我就觉得好笑,我想曾经的我也是那样的,不能把握全局。如今的我,已经能够稳坐钓鱼台,很好的把握辩护观点。刑事案件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绝对不能马虎,不是瞎承诺就能解决问题的。本人入门师傅就是高院刑事法官出身,故刑事案件研究的比较多,肯定要将刑事案件辩护进行到底。

当然本人也很在意涉外法律的学习,一直在学习法律英语,国际贸易纠纷、美国反倾销等。学习进步,很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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