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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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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第二次起诉三明离婚起诉状

离婚2017-09-07|人阅读
离婚起诉书(第二次起诉)原告:林××,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三明市××路××花园××幢××号;被告:陈××,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2004年初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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