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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律师
谢红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教你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

婚姻家庭2017-09-11|人阅读
财产已成为婚姻生活中避不开的话题,随着思维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财产问题已成为很多人在准结婚时就考虑的问题,婚内财产协议也渐渐的在现实中普及起来。作为三明一名专业代理离婚律师,谢红律师通过办案实际,教你如何写婚内财产协议。
拟定婚内财协议,首先要了解相关条款,主要有以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司解(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写婚内财产协议,要写明以下几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结婚时间。
2、明确哪些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若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且赠与财产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免赠与未实际履行发生争议时被撤销:
3、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明离婚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有些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这属于赠与,在未履行前,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撤销。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婚姻法》司解(三)有规定),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该约定限制离婚自由权,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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