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市 ××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严××,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10802198612032912,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初中文化,原系××区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员工,家住广元市市中区荣山镇明月村一组。
被告人余××,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02198402212114,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小学文化,原系××区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员工,家住利川市柏杨坝镇栏堰村12组。
被告人赵××,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7198305150032,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区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员工,家住绥江县中城镇大沙村委会大沙十组。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6年3月7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均押××市××区看守所。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余××、赵××犯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0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严××、余××、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严××、余××、赵××在××城区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工作时,伪造了该酒店用于抵扣现金的消费券,并在××城区“林间铺子”饭店附近路边电线杆找到张贴的刻章电话号码,联系了一个外地人(另案处理),以150元价格让该人刻了一只印有“××市××区希尔顿国际大酒店”字样的印章。三被告人将伪造的消费券盖上这假印章后使用,被酒店发现。并查获三张面值100元的盖有这假印章的伪造的消费券。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余××、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学勇、卢绵、罗香琴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余××、赵××以牟利为目的而伪造企业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余××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赵××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严××、余××、赵××的刑期均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06年12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