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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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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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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意识薄弱,公房租赁纠纷难处理

合同纠纷2013-04-01|人阅读

公房租赁权纠纷难处理

因无法律规范约束,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年代久远,法院处理思路不清,导致公房租赁权纠纷案件事实难认定、判决不统一。

案例一:

19997月,原告赵某将自己承租的公房交给龚某使用,同时将租赁证也交给了龚某(没有办理公房使用权过户手续)。龚某居住该房后,由其单位从龚某工资中向产权单位房产公司代扣代缴房屋租金。2008年,赵某要求龚某归还房屋未果,诉至法院。

赵某认为是借用关系,但没有提供借用方面的证据。

龚某认为是买卖关系,当时已经支付3000元转让款,但亦无证据证明。

浦口法院、南京中院认为:讼争房屋自1999年一直由龚某居住,并由其单位向房产公司代扣代缴租金,房产公司知情且没有提出异议。故可以认定龚某和房产经营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赵某称其是无偿借房屋给龚某,但没有证据证明。故,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唐某与徐某是同事关系。1996年,唐某一处私房和一处公房拆迁,徐某为唐某支付了部分拆迁补偿款。唐某拆迁后分得燕江园一处公房并交徐某居住,期间,租赁费由徐某支付。20104月,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此房。

下关区法院审理认为:燕江园房屋是唐某承租的公房,目前仍登记在唐某名下。徐某称唐某曾经同意在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后将此房转让给他,但唐某否认,仅承认徐某是代为垫资。反之,唐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表明双方是借用关系。一审判决徐某迁出房屋,归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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