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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振中律师
龚振中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中加刑事司法改革及辩护技能项目培训侧记

刑事辩护2009-03-31|人阅读

中加刑事司法改革及辩护技能项目培训侧记   三月的广州已是姹紫嫣红,淹没在一片花的海洋当中,走在街上,春风温存地吹拂着人们的脸庞,天空中时时飘洒??细雨,这春风、细雨、花香、鸟语,无不显示着春天的魅力与活力,让广州这个城市显得那么的春意盎然,生机勃勃。在这个孕育着希望和令人振奋的春天里,我来到广州,参加了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CA)与加拿大律师协会(CBA)共同举办的为期三天的中加刑事司法改革及辩护技能项目培训。   这次培训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承办,学员为来自广东、广西、河南、海南四省的上百名律师。此次培训受到了广东省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东道主广东省律师协会把培训地点安排在了风景如画、舒适宁静的珠江宾馆,培训的全过程也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主持。井然有序的接待工作,热情周到的东道主,学员之间融洽和睦的气氛,都让来参加培训的学员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三天的培训,时间虽然很短,但内容却十分丰富:既有理论上的分析,又有案例讲解,现场模拟,情景结合,让我们印象深刻,受益匪浅,因有感于此次培训,故记下了以下侧记。   培训第一天:中方专家讲解   培训的第一天主要是由两名中方刑事专家进行培训。在例行的欢迎仪式结束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晓陵教授开始了关于“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的讲座。张教授认为,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特别是在证据的收集上,在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证据都是由公诉方掌控,律师要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判断,包括程序上的、实体上的以及价值上的审查与判断,找出、发现和揭露证据上的瑕疵,以否定证据的成立,从而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是罪轻的辩护。比如:   ?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如控方所述,业已经查证属实;   ?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引诱胁迫等;   ?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在刑事证据中,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几种证据,这些证据并非孤立,而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应当保持一致性。律师在审查证据时,还要审查它们的一致性,看是否存在矛盾之处;   ?证据的价值。并非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是有证明价值的,控方语言上的错误,用词的不严谨,也有可能成为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突破口。   这是实践性极强的一堂课,张教授对证据审查的深入研究,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一针见血的见解,不仅让我们更好地掌握了进行刑事证据审查的原则、方法、技能,更是提高了我们刑事辩护技能的水平。   下午,则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作关于“刑事辩护的风险界限”的讲座。李副主任认为,从世界范围来说,律师辩护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9?11事件后为恐怖分子进行辩护的律师特被以恐吓罪登五项罪名判刑入狱,萨达姆的辩护律师被暗杀、驱出法庭等;而中国自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已有200多位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相关部门羁押、逮捕或者判刑。目前中国的刑事辩护率还达不到刑事案件的20%,而加拿大是99%,主要原因是因为刑事案件的风险太高,收益太低,成效太低,就有必要在刑事辩护当中,确定和确立律师进行辩护的界限,减少律师因为进行刑事辩护而受到法律的追究。首先,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得站在被告的立场,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为立足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尽量为被告争取权益;其次,律师还得注意保护自己,在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避免自己卷入案件当中去,更不能与嫌疑人串通,为其向外传递信息;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法庭上的辩论也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如辩论时要与公诉人辩,而不要与法官辩;要说服的是法官,而不要企图说服公诉人等。   讲座的整个过程,杨副主任时不时插入一些风趣幽默的语言、生动具体的案例,深入浅出的为大家讲解,让学员大为过瘾,掌声不断,讲座的气氛异常活跃。   培训第二天:加拿大专家讲解   如果说第一天中方教授的讲座是一顿色、香、味俱全的中国传统佳肴的话,而第二天加拿大专家带来的则又是另有一番风味的“西餐”。   中国和加拿大分属不同的法系,两国之间的司法体系存在巨大的不同,但正如加拿大律师协会和全中国律师协会的刑法改革和辩护项目主任李威女士所指出的那样,一些法律原则和辩护技能是共同的,我们的人性是相通的,维护被告人的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是共同的,学员通过了解和学习加拿大的司法制度,可以从中受到启迪,促进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提高中国律师的刑事辩护技能。   第二天,来自加拿大的李威等几位加方专家便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课堂风格,内容精彩纷呈。   上午,白瑞?米科莱恩和伊丽莎白?米勒分别为我们介绍了加拿大的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司法体系以及加拿大的刑事程序。加拿大的刑 事审判制度是建立在对抗模式基础上的,律师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只起消极的作用,而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也由陪审团做出。因此,辩护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及在法庭上的质证,对证人的询问,如何说服陪审团都将直接关系到辩护的成败。伊丽莎白女士和白瑞先生还现场为我们演示了汤普森抢劫案的控方和辩护人,对证人如陈警官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和感受到了加方庭审当中的激烈对抗和节奏紧迫。通过加方老师的介绍,我们不仅对加拿大的刑事制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而且他们的某些制度也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下午,白瑞先生还为我们进行了“面谈技能简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如面谈时如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采用何种提问方式更易于得到律师想要得到的信息,针对不同的客户还要选择不同的面谈环境和恰当地使用肢体语言等,来了解客户与案件的情况。为了加深学员们的理解,白瑞先生还当场让学员对其所讲内容进行了实战演习,并对学员的操练进行了点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大家既感到过瘾又印象深刻。   第三天上午,苏珊女士为我们介绍了加拿大的辩护课程。辩护是一门说服的艺术,即一位成功的辩护人必须能说服持怀疑态度的听众相信他的立场。而交流是辩护的关键,怎样才能善于人际交流、苏珊女士认为应通过以下四个步骤来完成此项工作:   ?准备、准备、再准备。辩护通常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正如一位优秀的运动员要花费难以计算的时间练习技能,辩护人也应如此。   ?律师应通晓相关法律。在充分了解事实后,律师还应充分熟悉有关法律条文,这样可以使辩护人决定哪些是案件的主要问题,哪些问题可以取得一致意见而不至于引起争论,从而集中精力对付案件的重点。   ?策略。只有知道在战场上面对的是怎样的野兽,才有机会打败它。辩护人在上庭之前还应该对自己证人或控方手进行充分的了解,制定出相应的策略。   ?计划出庭。包括辩论时辩护律师必须指出的问题,以及庭上的发言。   接下来,伊丽莎白女士和白瑞先生还现场为我们演示了结束辩论词。他们从法律和情理出发,声情并茂,极具说服力和感染力。   下午,培训开始接近尾声。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到律师辩护的风险界限,从面谈的技能和注意事项到律师的辩护技能介绍,经过两天半的培训,学员们已掌握了基本的理论知识,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也有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如果把它用在实践当中会怎么样呢?在白瑞先生和伊丽莎白女士分别扮演汤普森抢劫案的被告辩护人和控方做了最后陈词之后,也让学员演示了李莉案件的最后陈词,让学员们现学现用。     培训第三天:结业及收获   培训临近尾声,我们又见到了一个熟悉而亲切的身影, 《中国律师》总编刘桂明来到培训现场,刘桂明先生对于律师辩护的一席话,让我们又得到了一份意外的惊喜和温暖,第三天下午,所有的培训工作都结束了,参加培训的律师分别领到了一本精美的结业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三天的培训期里,我们度过了难忘的时光,学到了许多的知识,结交了很多的同行,收获了沉甸甸的果实。   (作者单位: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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