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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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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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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纠纷预防一:试用期

劳动争议2012-06-20|人阅读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而据不完全统计企业的败诉率达到80%以上,劳动者打官司越来越简单,成本越来越低;企业应诉则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企业如何有效预防及应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试用期

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将面临被追讨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应该如何正确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内企业并没有当然的解除权,否则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赔偿金的风险。因此,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录用条件,员工入职时填写的面试登记表上一定要尽可能详细的写清楚录用条件,尤其是对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一些共同的标准,应该在员工手册等单位规章制度中载明,并及时向员工公式。在试用期内,一定要严格按照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书面的考核,以便在其达不到录用条件时,有足够的证据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规避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其次,试用期的期限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在试用期之内进行,切不可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再以此为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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