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子女达成补偿协议,不履行时可起诉要求履行。
【案情回顾】
韩先生与韩小姐系叔侄关系。韩A、韩B、韩C、韩D(离异、2013年10月25日因病死亡)、韩先生系韩大爷(2005年7月15日死亡)和郑阿姨(1993年11月10日因死亡销户)夫妇之子女。韩小姐系韩D之独子。韩大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A小区602号和×号楼606号两套房屋(以下简称602号房屋、606号房屋)系韩大爷和郑阿姨夫妇共有之房产。
2002年9月16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韩大爷订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韩小姐个人所有。
2013年7月,韩小姐以继承纠纷为由来院起诉韩A、韩B、韩C、韩D、韩先生,要求按韩大爷的公证遗嘱内容继承韩大爷名下的房产。该案审理期间,韩先生未到庭应诉,韩小姐之父韩D因病死亡。
经协商,韩小姐与韩A、韩B、韩C达成补偿协议,韩A、韩B、韩C同意韩小姐按韩大爷的公证遗嘱内容继承相应房产,韩小姐同意给付其他继承人继承房产份额折价款各68万元。
随后,韩先生委托北京继承房产律师起诉称:韩小姐之父去世后,经法院判决,遗留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小区606号房屋由我与韩小姐共同所有。此后,韩小姐一直独占该房,归我所有的份额名存实亡,我与韩小姐协商,但终无结果。由于韩小姐与其他继承人已达成协议,其分别补偿其他继承人各68万元,现我对协议没有异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
北京继承房产律师认为:本案是继承引起的后续纠纷,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查明事实,韩先生与韩小姐对606号房屋享有按份共有的权利,其中韩小姐占该房产份额的84.31%,韩先生占该房产份额的15.69%。尽管韩先生在韩小姐起诉韩A、韩B、韩C、韩先生继承纠纷一案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其未直接与韩小姐就继承房产份额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依据韩先生提供韩C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韩A、韩B、韩C在与韩小姐就给付继承房产份额折价款时,已将韩先生应当继承房产份额的折价款一并写入相关协议,韩小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现韩先生明确认可韩A、韩B、韩C与韩小姐达成的补偿协议内容,据此,韩先生主张韩小姐按协议标准给付其房产份额补偿款68万元,请求合理,并无不当。
而韩小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韩先生与韩小姐按份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小区六号房屋归韩小姐所有;
二、韩小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韩先生房屋份额折价款六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