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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莉律师
王雅莉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赔偿经典案例

继承2008-12-13|人阅读
陕西西安医疗事故律师王雅莉,就曾经代理的一起医疗纠纷中,医院美容美体手术失败,给当事人造成残疾一案做一评析。 2007年4月23日,一起跨时三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经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承办。因手术不当造成患者身体受损害的宝鸡市XX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xx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七万五千六百元整,并已于判决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回顾: 2004 年3月,时年三十多岁的xx某在宝鸡市XX人民医院,行乳房隆胸手术,术后不久即出现左侧乳房红肿、压痛。随即在宝鸡市XX人民医院复诊。医生给予先锋等注射液,抗炎治疗。四个月后又出现上述症状,在此后的两年多XX某双乳均不同程度的出现红肿、压痛、硬块,症状进行性加重。后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后,诊断为“隆胸术后失败”采取了隆胸材质取出术。这一次次的治疗给患者身心都带来了巨大的创伤。 XX某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600.75元。5月16日XX某治愈出院。同年7月30日,XX某经司法鉴定,被认定:隆胸术后失败诊断成立,构成伤残。XX某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鸡市XX人民医院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  面对XX某的起诉,宝鸡市XX人民医院迅速作出了反应,其在答辩状中及后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反复强调了自己的几点意见:1、隆胸术后失败成因复杂,XX某虽然在本院作过手术,但其术后失败的形成是否与医院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无法确认 2、如果XX某在本院手术造成的隆胸失败,只需作简单的修补手术即可治愈,而其未到本院治疗,扩大了治疗成本,对此XX某应当自行承担。3、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一年,XX某起诉已过时效,即使XX某的损害是本院的医疗行为所致,其也已丧失胜诉权。  XX某向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认为,XX某已举证证明了其在某中心卫生院手术及术后出现术后失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有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宝鸡市XX人民医院不能证明XX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及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应当推定XX某的被损害后果与宝鸡市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宝鸡市XX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当对XX某的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受损害之日起计算,XX某因手术受损害虽然长达三年之久,但其知晓损害与宝鸡市XX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相关联,在2006年作隆胸术后失败材质取出术之时知道的,故XX某起诉并不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最终XX某放弃了缺乏证据支持的部分误工费,其他诉讼请求得到全额支持。一起三年之后的医患纠纷,终于春风化雨,以最终胜诉,圆满的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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