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春霞律师
张春霞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同命依然不能彻底同价

名誉/肖像/人身权2010-03-02|人阅读

期待已久的<<侵权责任法>>终于于2009122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可是仔细研读之后发现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多年来为人诟病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适用同一标准进行赔偿的前提有二:一是必须是多人死亡,二是这些死者的死亡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这就意味着在所有的死者都是农村居民或者侵权导致仅有一农村居民死亡时,仍然适用农村赔偿标准.除非这些死者能够举证证明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

执业后,我代理了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多当事人都是从农村来到昆明打工.他们在昆明无固定住所,也没有固定工作,比如在建筑工地做小工,隔一段时间就换个工地,他们也没有办理暂住证,要举证这些人在昆明长期居住、工作、生活,非常困难.有时候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依然不能认定为这些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同名不同价",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实在是万分无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