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热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施**,**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仲平,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鞍山**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森,**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佐,江苏泰州众成信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公司侵犯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茅昉晖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