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袭警罪”。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认为,这一罪名是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特殊保护,如果是针对没有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的伤害,或者执行公务以后针对警察的打击报复造成的上海,不能认定为袭警罪,要根据动机按照杀人、伤害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