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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倩律师
赵玉倩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2011-11-02|人阅读

经济合同诈骗的常用手段及预防措施

经济合同诈骗是一种多发性经济犯罪,它隐藏于正常的经济交往当中,犯罪手段不断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高技术化的特点,是一种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主体利益,严重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随着这种犯罪的日渐突出,合同诈骗已经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风险,从而成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不知、不可不防的重要问题。以笔者多年来为企业处理合同诈骗问题的经历来看,合同诈骗的手段具有预谋性、隐蔽性、欺骗性,可谓千奇百怪,但综合而言,其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在合同条款上做用手脚或合同标的的物上设陷阱,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违约,达到自己行骗的目的。比如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难以达到的质量认证标准,制造对方违约,从而骗取合同保证金、违约金、或货物。

二、签约时即付定金,骗取对方的信任,货物到手后立即转移,再无踪影。  三、包销为名,与对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包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一旦技术转让费或中介费到手,便逃之夭夭。  四、无中生有,在合同中虚设标的,有时还以现场看货(以他人的货物冒充)作掩护,骗取对方的货款或中介费。  五、低价诱惑,与对方签订比市场价格低许多的销售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待收款后便携款而逃。  六、虚构工程项目,与对方签订发包合同,骗取承包商的保证金。

七、将一批货物或一项工程同时售(租)给多家客户,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八、联手作案,事前与第三人约定好合演双簧,然后与对方签订标的额较大购销合同,确定质量标准,并预付少量定金,但指定对方必须使用第三人原料,迫使对方不得不大额购进第三人质量低劣滞销的原材料进行生产,交货时以质量不合标准拒付货款,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九、利用购销合同,骗取现金或实物。这类合同诈骗最常见,实际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1)虚构货源,利用对方急需某种紧俏货物或商品的心理,签订空头合同骗取款物。有的表现为把他人说的货物说成是自己的;有的伪造提货单、铁路运单,或利用上级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甚至利用伪造的购销合同作货源等等。

2)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行为人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或商品的心理,先以提货后付款的手段,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快速出手,侵吞货款。

3)利用盗窃、伪造、骗取或他人遗失的,或已作废失效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

4)利用已撤消或多年未年检的工商企业、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十、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借款人以生产、经营、购房或生活需要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借款后擅自改变借款的用途,用于个人挥霍。

十一、利用承揽加工合同进行诈骗。通常为承揽人虚构自己的加工能力,骗取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归自己使用或用于抵债、销售,而不向对方提供产品。

十二、利用各种形式的虚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提成费等。行为人以签订提供紧俏物资、商品、推销滞销商品、承揽大型建设工程合同或引资合同等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动费好处费等各种费用后,即刻逃匿。

对于合同诈骗案件形成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合同法缺乏足够的理解和掌握。一份完整的合同不但要有购销双方约定商品货物规格,还要有交货的地点约定、质量检验约定,同时特别要注意法律的属地管辖要求。   二、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三、市场需求低迷急于推销产品或摆脱窘境而急攻近利、急于求成,使一些销售人员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或接受。  四、管理混乱,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对销售被骗奖罚不明或不按制度执行。  五、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作必要的调查,轻信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是否确实,场所设备是否自有,负债状况如何,财产有否受抵押、保全等不去考察。   六、缺少起码的交易常识,交货或付款后不要求对方出具必要的依据。  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负责人或业务员素质低下存在被害倾向时,难以得到及时的补救.

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防范合同诈骗,要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审查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合同签订后,对方是否有诚意履行,是否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公私财物,实际能力或有效担保客观上表现为对方是否有一定的货源、资金、生产能力做保证,同时也包括主观上的经营能力。

二,查明对方个人和公司的真实性,一般来讲,个人和公司的真实性通常可以通过公安、工商查询获知,如果对方个人或者公司信息为伪造的,基本就可以确定属于诈骗了。而且,通常来讲经济诈骗的实施,非“久历江湖”者不可为,这类人通常都有违法犯罪的前科,根据笔者工作经验,此类人在当地公安、工商部门都是臭名远扬之辈,只要下功夫去了解,并不难查明情况。

三,注意审查企业登记、注册、年审信息,这些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会疏漏的环节,从经营场所、从业人员、机械设备、原料及产品库存情况可以看出企业经营生产是否正常进行,从税务登记情况可以看出企业经营规模和状况。

四,严格合同审查和充分利用合同公证制度,对重要项目或标目的额巨大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避免口头合同。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内容,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要从工商部门、金融等部门充分了解情况,合同要由公证机关公证,甚至为更加安全稳妥起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的给付以提存方式给付,到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业务,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样从签订合同时就可防止合同诈骗结果的发生。

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玉倩

200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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