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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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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其它2009-11-01|人阅读
恶意转移财产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1、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形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恶意转移财产;(2)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该情形也属恶意转移财产。(3)离婚财产转移,夫妻离婚时,为了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隐藏、转移、低价贱卖夫妻共同财产的。 2、 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行使撤销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第三种情形,法院还可以判决转移财产方不得或者少得财产。(二)1、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形: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法律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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