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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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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纠纷2009-11-15|人阅读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能对铁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以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具有约束力。换言之,仅特定的债权人得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合同相对性原理是我国民法理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解释合同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故将该问题做个简单的探讨与大家分享。一、合同的相对性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承担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的。二、合同相对性在我国合同法上的体现1、合同相对性在我国合同法上最突出的体现是合同法第121条。该条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因第三方违约和因自己原因违约一样,均由违约方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不能免责,第三,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其与第三人的纠纷依约定解决或者依法解决。2、合同相对性在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中也有例证。比如我国合同法第64条,65条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负担合同。合同法第237条,239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2条,62条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消费者依约主张权益。还有转租合同,抵消合同,承揽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定金责任等合同的相关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贸的繁荣,各国在一定程度上都扩展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出现了许多相对性例外的情况,这就叫做“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具体表现有: 1、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方继续有效。这是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法国民法典》1743条、《德国民法典》571条、《日本民法典》第605条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以保护处于社会弱者地位的承租人。
  2、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无疑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3、债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隐匿转移财产、或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些行为均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按照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债权人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行为中,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契约自由”,因此其对此是束手无策的。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必将导致整个合同领域交易安全的丧失,于是,为了在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和债权人的期待利益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维护诚信原则,便自然地产生了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代位权和撤消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4、关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为:(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属于利他合同一种,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责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此类合同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没有专门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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