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是指刑事立法中对特定犯罪规定的刑种及幅度,在刑法中分为绝对法定刑和相对法定刑,那么,什么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下面就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这就是判断标准。
比如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绑架他人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对封建司法专横反思的结果,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它的特点是无任何自由裁量的余地,防止罪刑擅断,便于操作。但对于同一种犯罪,不考虑其具体情况而对犯罪人一律科以完全相同的刑罚,有失公正,不利于收到良好的刑罚效果。
二、基准刑是什么
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准刑的确定方法有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或者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宣告刑的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和综合全按情况,这里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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