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此前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只有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虽然《条例》 第三十一条又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也只是赋予保险公司了选择权,而没有赋予受害人直接索赔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六节第一条规定,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规定也只是赋予了保险公司受理的权利。
2009年修订后的《保险法》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据此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