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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5-12-18|人阅读

周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3年4月29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出资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诈骗罪等六罪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侦查阶段介入,形势非常严峻,侦查机关搞得整个安福县城人心惶惶,因为该案件起因于数万亩的禾苗烧苗,附近几个县的农民购买、使用了化肥后,因烧苗而上访闹事。政府将此案作为重大案件处理。周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成为了众矢之的。最坏的设想都可能是无期徒刑。

经过努力,案件在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诈骗罪四罪名剔除,仅以虚假出资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阶段,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注册资本认缴制,故虚假出资罪不能成立。最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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