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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菊律师
丁文菊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要离婚我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会支持吗

离婚2013-02-28|人阅读

在我遇到很多的离婚咨询中,离婚的原因各异,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同。双方在婚姻中遇到的“不公”也各式各样,在遇到的咨询中,我发现会有很多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婚姻关系中的受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到太多的委屈,在离婚时则希望能够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因遇到的比较多,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现就此问题和大家做一些分析。

每每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即会反问其你讲的这些有什么凭据。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多半是立即沉思,然后是沉默。回忆一下,然后会问我照片,QQ秀,微信聊天,录音、短信是不是?在新的民诉法修改后,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了一定的调整,目前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所谓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上文中提到的均可以归入此类证据。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种案件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对此,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需要说明的是,具备以上事实之一的,受害方除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主张物质损害赔偿。总之,在遇到上述情形时,一定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或请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在我办理过的离婚案件中,就曾有当事人因举证的到位,而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该案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对于这件案件,值得我在以后的案件办理中借鉴经验。也提醒有相关经历的当事人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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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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