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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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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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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一房二卖,法院按照涨价判决赔偿

合同纠纷2010-05-24|人阅读

房东一房二卖,法院按照涨价判决赔偿

廖女士通过中介从黄先生手里购得一套房屋后,对方又将该房过户给他人。日前,对于黄先生的不诚信行为,杭州市某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2009113日,廖女士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黄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向其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房价共计89万元。当天,廖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9122日,她又给付了38万元首付款,黄先生随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廖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但此后,黄先生一直未与廖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2009614日,黄先生突然向廖女士和中介公司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因个人原因不继续出售该房屋,想要终止合同,并愿意根据合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20099月,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黄先生返还她已付购房款38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383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556183元。

庭审中,黄先生解释说,他因拖欠他人债务,已将房屋抵债,并过户完毕。法院认为,黄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对于廖女士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算算升值费这笔账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房屋现价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款的差额,即为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由于原告是于20099月提出解约,所以本案应按20099月的市价确定房屋差价。经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99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 14000元,当初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因此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

律师按:

一房二卖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像本案房东这样明显,原因可能在于法律上的误解,以为毁约之后只用支付违约金(定金),房屋的涨价幅度超出了违约金很多,这样违约之后还有的赚,殊不知购房者还可以按照涨价幅度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本律师实务经验,杭州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标准把握不太一致,尤其是在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及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因此,买房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注重房屋涨价损失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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