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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曌律师
马曌律师
黑龙江-牡丹江
主办律师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刑事辩护2013-01-20|人阅读

2002年,我代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XX驾驶小货车将被害人苗XX轧死,苗XX,女,10岁,我接受这起案件后,通过阅卷及同被告人姐姐交谈,发现这起案件事实有很多疑点,包括事故责任认定、现场勘察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为此,我深入案发现场,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对,走访了几十名证人。通过调查,我认为这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王XX是肇事者。根据我的调查,我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我通过调查得到的详实的证据材料,合乎逻辑的推理,同公诉人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王XX无罪。XX市人民检察院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XX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一审无罪判决后,对本案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补充,在二审法院的法庭上,辩护人和公诉人双方有进行了新一轮针锋相对的辩论。我用在一审中调查得到的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的抗诉书,运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法庭上,再一次阐述了我的观点,并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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