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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伦律师
汪伦律师
贵州-遵义
高级合伙人律师

“卖淫” 、“嫖娼”都是犯罪行为吗

其它2010-03-10|人阅读
可能真的是“饱暖思淫欲”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改善和提高。人们对娱乐休闲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似乎现有的娱乐休闲生活都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本来已经被社会主义“革了命”的色情行业,近年来又死灰复燃,且呈迅猛发展之趋势。在色情交易关系中,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一是有人出卖自己的身体;二是有人购买一时欢娱的需求;三是中间一般还会有人从中充当“王婆(拉皮条)”的角色,来穿针引线。那么,刑法对这三个环节,或者说三方的不同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呢?是否都规定为犯罪呢?

  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组织、强迫卖淫”的行为是犯罪。但对于卖淫行为本身,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对于嫖娼行为,刑法也没有规定为犯罪。只有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和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嫖娼才构成犯罪。但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并不意味着卖淫和嫖娼的人就“没事儿”了。因为虽然刑法不追究他们的刑事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是难逃的。法律没有将卖淫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卖淫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同时,卖淫者本身也是深受其害。一般来说,社会上卖淫的人员,大都因为生活贫困而被逼无奈才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身体。所以,这些人本身已经是弱势群体了,刑法不能再以严厉的惩罚来“非难”他们。而“嫖娼”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但是从社会危害性程度来看,除了危害本人及卖淫人员外,并没有对其他的社会人员或者社会关系造成很大危害。所以,刑法也是不予追究其责任的,但嫖宿幼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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