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郑艳丽律师
郑艳丽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新律师法实施之后的尴尬

执行2009-03-13|人阅读
新律师法已实施有一段时间了,据说刚生效的第一天上午,律师会见时,看守所是按照律师法规定执行的,这很是让律师同行们高兴了一把:再也不用求爹告娘的去公检法办复杂手续了,但据说下午律师会见时却被又告知还必须办那些手续才能会见。问其原因,说是现在律师法虽已修改,但刑事诉讼法却还未修改,律师法是专门针对律师的特别法,因此在刑诉法修改之前还必须按原来规定办理会见手续才能会见。 作为律师的一员,我在为新律师法能够出台高兴的同时,也在为我国法制的不健全而感到遗憾,我国出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即两部法律规定的明显的不一致,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之前提出,而在民诉法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却规定的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因此这就出现了两部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这给司法实践造成很多麻烦,比如有的法院是按照民诉法执行的,理由是民诉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而民诉证据规则是司法解释,民诉法较证据规则效力要高,而有的法院是按照证据规则执行的,其理由是,证据规则虽是司法解释,但其颁布在后,并且是专门针对证据这一块制定的,因此,应按照证据规则执行。这就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在感慨我国法律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立法的不足。希望我们法律界的同仁门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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