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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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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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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赔偿?

损害赔偿2009-03-13|人阅读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 郑艳丽 案情介绍: 张三、李四夫妇在一工厂打工,工厂有一人王五经常偷厂里的东西,身为保管之职的张三经常对其训戒,为此引起王五的怀恨在心,2006年有一天晚上,王五又趁天黑之际去工厂偷东西,正好又被张三碰到对他再次狠狠训了一吨。这激起了王五的愤怒,于是趁凌晨闯进张三夫妇在工厂住的房子反其夫妇二人杀害。 现王五已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经查其无经济偿还能力,对此我们本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这一方面和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不得不撤诉。 后来经我们所里研究,决定追究这一工厂及其发包方的责任。我们的理由是,他们作为雇主及受益人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再则,他们有偿付能力。因此我们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张三夫妇有一16岁女儿张小三,李四有父母双方,张三无父母。 但在我们写起诉状过程中我们又遇到另一些难题: 1、张三夫妇是2006年被害的,他们是2007年起诉的,那么,作为张三夫妇的唯一的女儿所需要的抚养费是从2006年算计算2年(计算至18岁)呢?还是从2007年算计算1年?如果从2006年开始计算年龄计算2年生活费的话,那么又有一个问题,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按照此解释,我们2007年起诉,因此应按照此司法解释,应按2006度河南省公布的标准算。此时对方会不会提出异议“怎么两头你们都占呀”如果按2006年的标准算,你们就应该从2007年计算年龄即计算1年的生活费。 2、有的律师主张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律师认为不应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无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而有的律师认为我们现在告的已经不是刑事侵权人了而是告的其单位当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情况下,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单位赔偿了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一个向刑事侵权人追偿的问题,但这又涉及到刑事案件,因此会不会又陷入上面的司法解释的限制呢? 附:二○○五年度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67.97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038.0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870.5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891.57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4282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7922元/年。 2、采矿业为21958元/年。 3、制造业为1266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19089元/年。 5、建筑业为12450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17290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22227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9742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0274元/年。 10、金融业为21743元/年。 11、房地产业为13464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3448 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19690 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11812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10644元/年。 16、教育为14093 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4259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3736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13653 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由于全省未作统一规定,请各地依照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有关标准执行 2006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 16981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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