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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聚钊律师
彭聚钊律师
甘肃-白银
主办律师

代理词

债权债务2010-05-21|人阅读

审判员:

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的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本案事实上是夏XX等为了方便得款,骗租了一辆车,让被告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而实际上被告并未得到所借到的钱,18000元的现金由夏XX等三人分赃挥霍了,被告人也是本案中的受害人之一。

二、 本案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本案借条产生在刑事上构成犯罪,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通过追赃来实现,不足部分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这两条规定明确追赃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只有通过追赃被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的情况下,被害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应该受理。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借款20000元(实际为18000元)应该属于夏XX等三人的诈骗所得,在刑事程序上属于赃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或退赔。而从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09)白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赵XX退赃5300元,被害人的损失在不能全额弥补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数额也应扣除赵XX退赃的5300元,而不应全额主张赔偿。

2)、借条的产生也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是最主要的合同形式,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属、同事、朋友、同学、同乡之间即熟人之间。本案中的借款是龙XX同被告找到宋XX后才使借贷关系产生,据证人赵XX所说,宋XX认识赵XX、夏XX、龙XX,所以用骗租来的车抵押借款时才想着找个人冒充一下,所以本案被告杨XX便成了冒充车主的人,而杨XX的一切做法都是赵XX提前安排好的,而杨XX出于为朋友帮忙就同龙XX一同找宋XX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条。可见,出具借条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此只是夏XX等人从宋XX处方便得款的一个棋子,他所表示的意思和实施的行为均是夏XX等人的意思。

3)、原告并非真正的权利人,被告也非真正的义务人。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09)白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夏XX、龙XX、赵XX三人骗租了一辆上海华普车将该车质押于宋XX得款18000元,分赃挥霍。证人赵XX也证实,他们骗租了一辆上海华普车,让本案被告杨XX冒充车主和龙XX一起去找宋忠义借钱,杨XX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一份,龙XX拿来了18000元,他们三人分了。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实际得款者是夏XX、龙XX和赵XX,出借者是宋XX而不是本案原告孙XX。故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均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综上,代理人认为人民法院应查清本案原告所举借条的产生原因,所出借的18000元的去向。被告人也是本案借条产生时被欺诈的受害人之一,同时其未分得借款,所借得款全由夏XX等三人分赃挥霍了,故从公平原则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聚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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