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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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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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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损害赔偿2010-05-05|人阅读

民事审判参考

200810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 签发人:赖金泉

『编者按』 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断增多,其中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和劳动伤害赔偿问题一直成为争议较大、处理较为复杂的疑难问题,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对一些具体的,类似的问题认识不一,处理各异。为此,市中院民三庭组织力量就有关问题深入调研,提出了解答意见进行了认真充分地讨论,民三庭还到相关院校、劳动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多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和《审理劳动伤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稿。2008926日,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两个解答意见,现予以刊发,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审理劳动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否受理?

答:请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赔偿的,告知按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规定处理;请求按《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予以受理。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5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9月《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2、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中遭受伤害,或者童工在用人单位的劳动中受到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否受理?

答:参照问答1处理。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认为已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足赔偿其损失的,就不足部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自然人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自然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按照《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赔偿权利人请求雇主给予工伤赔偿的,应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赔偿权利人不变更的,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审理。

(参考依据:《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5、《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能否受理?

答:《条例》施行前虽未取得工伤(职业病)认定证、伤残等级证,但已按当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予受理;《条例》施行前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机构未完成工伤(职业病)认定的,告知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已经完成工伤(职业病)认定的,告知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已经完成工伤(职业病)认定但尚未获得赔偿的,告知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52条)

6、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既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请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请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请求第三人予以侵权赔偿的,应予受理。工伤保险机构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免除或减轻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既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又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如何处理?

答: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告知按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规定处理。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用人单位给予的工伤赔偿,不免除或减轻侵权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主张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应否支持?

答: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害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条)

9、用人单位(雇主)出资为劳动者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投保人主张其已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从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中予以扣除的,能否支持?

答: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限制。用人单位(雇主)出资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为受益人。

(参考依据:《保险法》第24条第3款、第616364条)

10、发包人将其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经营资质或用人资格的承包人,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的,如何处理?

答:请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告知按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规定处理。请求发包人、承包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

11、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劳动伤害责任,该约定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答:内部承包合同并不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劳动伤害责任的,用人单位仍然是赔偿责任主体。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劳动法》第2条)

12、用人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伤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用人单位和该他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6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

13、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借用、租赁他人的场地、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其招用人员在劳动者中遭受伤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出租人对伤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劳动法》第2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

14、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劳动中遭受伤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第62条、第92条)

15、用人单位招用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如何处理?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告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

16、劳动者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以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能否支持?

答:不能支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待遇;伤残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 条)

17、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的,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答:家政服务人员是依法成立的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者的,家政服务机构是其用人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家政服务人员直接与接受服务的家庭建立服务关系的,按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劳动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2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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