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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新律师
殷建新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同纠纷2013-08-15|人阅读

(二)出卖人交当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及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135条规定的提取物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此类单证是持有人对标的物拥有权利的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可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往往,这类单证的交付不会存在问题;第二类是《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辅助单证资料。其虽然不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那么重要,但对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不可缺少,属于从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的,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此类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当此类单证和资料不予交付,又该怎么办呢?一是可以单独诉请交付,二是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明确约定不予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如若出卖人未能按约履行交付义务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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