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届满是当事人丧失胜诉权的重要原因之一。《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约定有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出借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诉讼时效届满,则出借人可能丧失胜诉权。
2、借款约定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满二年未主张权利的,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3、借款未约定还款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债务人而言,因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时效抗辩权,因此在实践中,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该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