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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利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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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主办律师

为被告人龚某贩卖毒品案成功辩护

其他2010-11-18|人阅读

被告人龚某贩卖海洛因被桐乡公安局查获,于20099月由于被告人龚某尚在抚育不到1岁的婴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被告人龚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被嘉兴南湖区公安局于20105月查获贩卖海洛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贩卖海洛因12次共计6.05克。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龚某及其家属十分满意,当即表示不上诉。

辩护意见

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龚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龚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龚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龚某及阅卷和今天的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龚某贩卖毒品涉案数量为海洛因2.6克。查获的海洛因3.45克不能计算到贩卖数量里面。200910月后,被告人龚某在家照看不满周岁的自己小孩,主要生活来源靠自己家人的支助,购买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200910月后,仅在20104月碍于朋友情面向汤小华马戴忠贩卖海洛因共0.4克。被告人龚某每天吸食的量为0.10.2克,查获的3.45克是被告人龚某10几天吸食的量。据此,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被告人龚某系以贩养吸的涉毒人员,应认定被告人龚某为一般的吸食毒品人员。根据2008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于吸毒者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所以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被告人龚某贩卖毒品数量时不能将查获的毒品计算在内。退一步说,根据2008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对于以犯养吸的被告人,其查获的毒品数量在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三、被告人龚某涉案毒品纯度较低,毒品里面拼有其他物品,相比较一般的毒品案件,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象被告人龚某平时自己每天吸食0.10.2克,现在无毒瘾,也可见毒品的纯度较低。同一种类相同数量不同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也不相同,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毒品纯度越高,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纯度越低,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应减小。在本案中,被告人龚某涉案贩卖的毒品均是掺了其他物品的,毒品的纯度较低,相对于毒品纯度高的毒品犯罪,被告人龚某涉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被告人龚某归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意较其他贩卖毒品的罪犯较轻。且现悔罪态度强烈。

五、被告人龚某现悔罪态度强烈,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龚某时和今天的庭审,被告人龚某悔恨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自己给社会给家庭给自己刚出生不久的小孩造成了重大的影响,通过几个月的羁押,并表示今后在也不沾染毒品,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六、被告人龚某家庭十分困难,尚有出生不久的小孩等待被告人龚某的照顾。

综上,被告人龚某归案后毫无保留地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很好,被告人龚某涉案毒品纯度较低,其主观恶意较其他贩卖毒品的罪犯较轻,且现被告人龚某悔罪态度强烈。被告人龚某尚有出生不久的小孩等待被告人龚某的照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龚某酌情从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贾利明 律师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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