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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济舟律师
任济舟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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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还是未遂

刑事辩护2014-06-11|人阅读

案情简介

窦某系拾荒者,2013年某日,有一老乡提出一起去工地偷东西,窦某同意了,窦某等人在工地附近遇到保安,保安盘问窦某等人做什么,窦某回答拾荒,但保安已经怀疑窦某等人是盗窃的但保安没有制止窦某等人,窦某等人进入工地现场实施盗窃,保安在工地外围看见窦某等人将盗窃的物品放到窦某的三轮车上,在窦某等人将盗窃物品全部装上三轮车准备离开工地时,保安上前拦住窦某等人,因窦某骑三轮车慢被保安抓住,其他人逃离现场,盗窃赃物全部被截获。

争议焦点:被告人盗窃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已将赃物从工地转移至三轮车上,赃物已经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成。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进入工地之前,巡逻保安已经怀疑被告人实施盗窃,并在积极跟踪被告人,被告人从进入工地开始实施盗窃行为至被告人准备离开现场全程都在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之内,而且,保安的证言中也是这样陈述。如果不是始终处于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之内,保安也不可能在被告人准备离开犯罪现场时及时抓捕被告人,并且人赃俱获。

关于被告人已将赃物从工地转移至三轮车上,公诉机关认为已经处于被告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所以构成盗窃既遂。辩护人认为,虽然三轮车是被告人所有,被告人也确实将赃物从工地内转移至自己的三轮车上,但是被告人并未实际控制,理由就是上文提到的,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均在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之内,同样,被告人的三轮车也在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之内,虽然赃物发生位置变化但始终处于保安的监控之下。

最后,关于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的标准。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补充侦查才能确定是否处于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对于这个问题,辩护人认为从保安的职责就可以得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处于保安的目视控制范围之内,因为保安的职责就是保护工作岗位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本案中保安从自己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经验得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在自己的掌控之下,被告人不会逃出自己的控制范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实施盗窃行为,但属于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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