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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一件缺席判决的案子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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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一件缺席判决的案子说起

2011-08-12 13:36:38| 分类: 办案随笔 |

文/ 姜 伟 律 师

本律师于2010年11月22日接受原告济南市某审查机构的委托,诉被告山东某集团某有限公司关于审查费纠纷的案子。经一审、二审(管辖权异议)审理,于2011年6月20日收到了(2010)历商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其记载:“......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其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 缺席判决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经许可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缺席判决制度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即非缺席判决主义,也非一方辩论主义。   一方面,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中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其次,对被告的缺席,中国虽然也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法院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最后,中国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于一方辩论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这表现在:首先,中国法律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而一方辩论主义则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决。其次,在中国,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
08-27 22:54
海港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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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23:56
姜 律 师 回复 海港慧星
谢谢,祝健康、幸福、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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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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