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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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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用他人名字看病,无法认定工伤怎么办?

劳动工伤2010-07-21|人阅读

最近经常有网友咨询,受到工伤事故,但是老板在为员工看病时,却用了别人的名字登记了医疗材料,并声称可以获得保险,导致医疗材料上的身份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然而,当劳动者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由于提供的医疗材料与自己的身份不一致,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问: 该如何处理?可以直接以雇佣劳动关系中因受伤所受到的损害起诉私营业主吗?

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马丹洋律师的个人观点:(http://www.lawtime.cn/beijing/lawyer/p1ll110108

本人在多年的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碰到此种情况屡见不鲜,私营企业主私往往用的是用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的职工的名字,进行治疗或办理住院手续。其做法无疑是为了骗取社保机构的保险,节省企业的用工成本,利用劳动者不熟悉法律规定,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笔者结合多年的代理经验,告知劳动者几个维权途径,文中的观点只是表达自己对此问题的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维权途径:

第一、工伤职工可以向医院提出更改病历,因为发生工伤,情况紧急,住院治疗的相关手续,往往是老板一手操办的。工伤职工发现病历与自己的真实名字不一样,要带身份证,要求医院及时修改过来,否则,一旦不能与单位协商解决,工伤认定的程序恐怕都无法启动。但实践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管理比较正规的医院是不会同意这样做的,医院的做法也是合理的,因为医院的病历资料就是一份书面证据,作为证据是不能随意修改的。

在医院拒绝修改病历名字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病历号(或住院号)为xxxx号的患者xxx与本人为同一人,并要求复印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调查事实之后,如果证实本人的确在某医院治疗过,应当会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第二、工伤职工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调查询问笔录。当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这一方法,要注意掌握恰当的时机,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后再行动为宜。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拒绝调取相关笔录,劳动者可以行政机关不作为起诉到法院。当然,这一维权过程相当漫长。

诉讼误区:

职工在企业上班,工作中受伤,应算工伤。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的规定,即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应当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此,直接以雇佣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将有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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